江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要求,以及其它有关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政策、财务制度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管理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项目下达单位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类别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部门(机构)批准立项并由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由各级政府部门(机构)批准立项,学校参与并经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合作项目。
(三)学校与外国政府、学术机构间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四)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项目;学校承诺的科研配套经费;由政府部门批准立项但经费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筹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根据项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按照《江南大学纵向科研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预算制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和经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合理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学院(单位)是科研项目和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承担监管责任。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审核本单位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督项目执行进度;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九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实施、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已立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负责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执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会计核算、财会监督。负责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审核项目年度决算、中期决算及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资产、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相关物资和服务采购,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四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维护、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购置设备耗材从设备费中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数据采集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测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间接补助支出等。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调整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例如项目主管部门的拨款、自筹经费、配套经费等)。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下达单位有关要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剂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经费需要调剂的;
(三)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经费需要增列的。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预算如需调剂,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单位)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管理部门办理。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财务管理部门办理。
(三)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如需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单位)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校管理费、绩效支出及间接补助支出。
第二十二条学校作为主持单位的理工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第二十三条学校作为主持单位的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下达单位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作为参与单位的项目应当参与项目预算的编制,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进入学校的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不小于项目间接费用的平均比例,且间接费用不少于项目总经费的6%。
第二十五条学校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一)理工类项目按照总经费的6%从间接费用中提取管理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按照总经费的4%从间接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按照总经费的2%从间接费用中提取管理;其他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总经费的4%从间接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三)无间接费用的项目,应当按照以上比例在项目预算时编制管理费。
(四)管理费用的85%留归学校;15%下拨学院(单位)用于科研支出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绩效支出的考核和发放:
(一)考核原则:以科研工作绩效考核为基础,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绩,坚持“重贡献、重实效”导向,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二)考核时间:按照项目执行期限内的每个考核年度对项目组进行绩效考核。
(三)考核对象和考核形式:各项目组内的绩效考核与发放由项目组组织实施。考核与发放对象为参与该项目的所有研究人员;具体考核形式和考核科目由项目组负责确定和实施。
(四)绩效支出结余:由项目组根据需要提出申请调整到间接补助支出,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财务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间接补助支出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间接费用支出。包括项目研究使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硒鼓和打印纸等日常办公耗材、办公电话费及审计费等。间接补助支出不得调整到绩效支出。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学校应当关注并督促项目经费执行进度,确保有效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项目有外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将经费按资助项目计划书、合同或预算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外拨经费的拨付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单位)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由财务处办理。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批复文件、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经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经费;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项目资助期满后,或者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按照项目要求,如实编制项目决算。根据项目下达单位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并配合完成项目审计工作。
有合作单位且经费有外拨的项目,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调动工作,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并指定校内联系人和书面承诺保证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下达单位有规定的从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自拟项目的经费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规定执行,但不得用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津贴等人员经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上级部门没有其他规定的,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江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后续使用申请书》,经学院(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结转手续,结余经费转入原项目组的后续研究项目。项目结题次年后3年内未执行完毕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三十四条承担的项目因故不能继续进行的,或者下达单位、委托单位因故要求终止或撤消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将情况及时报科研管理部门。
对于不予结题、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项目下达单位通知后30日内,按照通知要求,将结余经费和绩效支出或者已拨经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单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每年对项目在校内进行相关信息公开,包括项目立项信息、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项目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南大学纵向科研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江大校办〔2016〕45号)、《江南大学关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6〕46号)、《江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6〕9号)同时废止。